2015年農業重大新聞回顧‒農民篇

2015年農業重大新聞回顧‒農民篇
新聞整理/柴幗馨、張瑞玶

農民篇(★:重要指數)


1.【經部開大門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 ★★★☆☆

經濟部日前公告,明定違章工廠若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或獲地方主管機關輔導進駐,可申請將目前使用土地變更為丁種工業建築用地,但特定農業區仍可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後循此辦法處理,為違章工廠大開方便之門。 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09/0907-0911_14.html?view=flipcard



2.【地方版本11/24廢止 宜縣農舍審查回歸中央】★★★☆☆

宜蘭縣政府今年4月頒布《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促使農委會9月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縣府決定將農舍興建審查回歸中央法規,最快11月24日即會廢止地方版本法規。 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11/1109-1113_16.html?q=%E8%BE%B2%E8%88%8D




3. 【奮戰23年《國土計畫法》終定案 四大重點整理】 ★★★★★

國土計畫法將台灣土地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未來若要變更分區使用,必須透過中央通盤檢討,農地變更成建地將更嚴謹,避免浮濫變更和土地徵收,防止下一個苗栗大埔案發生。 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12/1221-1225.html?view=flipcard




4.【貨貿談判僵局有解…大陸農產 我朝鬆綁邁進】 ★★★★☆

兩岸貨品貿易協議談判僵局有解。我方近期向對岸釋出善意,將有條件解禁目前僅對大陸設限的八百卅項管制農產品清單。推測包括外商關注多年的巧克力、蘋果、櫻桃、酪梨、葡萄柚、紅毛丹、梨接穗、小麥等大量仰賴進口的農產品,都有可能解禁。 http://udn.com/news/story/9018/1400129


5.【立院三讀 農業工作者列農保條件】★★★★★

為使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認定標準一致,符合公平原則,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將從事農業工作者視為農會會員,列為加保資格條件之一。 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12/1214-1218_21.html?view=flipcard



6.【台灣葡萄今年將輸銷中國】 ★★★☆☆

民國98年簽署的「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已漸開花結果。農委會近日宣布,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於6月8、9日進行工作會商,陸方宣布台灣葡萄已完成風險評估,成為第24項可輸陸的台灣水果,今年葡萄產季即可輸往大陸。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06/0606-0612_16.html?view=flipcard



7.【首次農業天然災害保險 11月開賣】 ★★★★★

史上第一次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在今年11月開賣,由經濟價值高的高接梨先行試辦。產險公司開發出的高接梨保單有2種通過金管會的審查,農委會將補助投保農民三分之一的保費,最高補助上限3萬元。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11/1026-1030_2.html?view=flipcard



8.【農委會明年起禁芬普尼水懸劑噴灑 粒劑仍可使用於特定作物】★★★☆☆

明年1月1日起芬普尼水懸劑將全面禁用,只有粒劑的芬普尼可以使用在玉米、水稻田中。農委會只是禁止「噴灑的方法」,並非禁止芬普尼的使用。噴灑型芬普尼用在茶葉常常「爆表」所以從未核准,其他作物則因芬普尼藥殘容易超量,決定明年全面禁用,不過農民仍可選擇粒劑芬普尼施打在土壤間以消滅害蟲。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05/0512-18.html?q=%E9%A3%9F%E5%AE%89%E5%B0%88%E5%8D%80



9.【開放乳牛業聘移工 農委會:緩解缺工】 ★★★☆☆

台灣畜牧業缺工問題嚴重,勞動部願意有條件開放乳牛飼育業申請移工,確實可緩解目前畜牧業的缺工狀況。乳牛業者如何申請移工,勞動部尚未與農委會討論;待勞動部正式發函給農委會後,雙方將針對適用申請移工的乳牛業者規模及核配比率,做進一步協商。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11/1102-1106_9.html?view=flipcard



10.【等了兩年半 台菲漁業協定20日簽署】 ★★★☆☆

2013年5月發生廣大興案,台灣漁民遭到菲國海巡人員槍殺,台菲歷經3次談判,在去年完成「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卻遲未簽署。傳出台菲決定暫時擱置漁區、漁權、執法範圍等歧見,簽署協定內容僅出現已經在執行的三原則,包括發生爭議案件,快速通知我方;不使用武力;透過雙邊窗口快速處理,釋放漁業人員。http://gyowadeimia.blogspot.tw/2015/11/1116-1120_23.html?view=flip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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